職務發明如何定義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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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是什么意思
職務發明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具體包括4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例如,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是食品機械設計,他完成了一項制作饅頭設備的發明創造。這項發明就是職務發明。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例如,發明人原本是從事無線電通訊研究的,受單位臨時委派,從事新家具設計工作,他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創造。
3.主要依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1993年實施的《專利法》中規定,只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其中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等,才算是職務發明。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豐富,許多物質條件對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來說,都可以從“本單位”以外的途徑很容易地取得,因此不再適合作為判斷是否職務發明的主要標準,所以,在2001年實施的新《專利法》中,除物質條件外,還增加了技術條件作為標準,這里的技術條件包括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和本單位獨創的相關技術等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是在上班時間還是在業余時間內完成的。只要屬于上述4種情況之一的,即使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在業余時間作出的發明也是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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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專利與非職務專利的區別
法律主觀: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即凡是屬于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雇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于履行職務。
什么是職務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 1 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
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
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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