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有兩種結果:一是申請人資格、申請書件完全符合標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則予以受理申請;二是不具備申請人資格,或者申請書件不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的,則不予受理,退回申請人,待達到要求時,再行申請。對于申請手續基本符合要求的,缺少的或出錯的申請文書,可以令其補正,限期內完成補正的,保留申期日期。未在限期完成,或者補正仍不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也有兩種結果:一是凡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二是凡不符合規定或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需要指出的是,駁回申請只能在實質審查后得出結論;在形式審查中不能夠做出駁回申請決定。根據民法通則,對于商標注冊申請中有部分權利合法的,商標局發給《商標審查意見書》,限定時間請申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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