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著作權的保護期限:(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但沒有發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4)合作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與乙于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該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觀:在我國,關于著作權的保護期兼采兩種計算方法。對于一般作品,適用“死亡時算主義”;對于特殊作品,則適用“發表起算主義”。我國《著作權法》對保護期限作了以下規定:(1)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對著作人身權保護期限作了規定,即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作者的人身聯系最為緊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的著作人身權,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終止時,其著作人身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保護;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則由國家主管部門保護其不受侵犯。另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其保護期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2)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①一般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一,公民的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絕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國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參照《伯爾尼公約》要求的最低標準,規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二,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的保護,大多數國家規定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的保護期少于50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則不再保護。②特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一,計算機軟件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自然人的終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單位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未發表的,《條例》不再保護。第二,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著作權法一般保護期的規定。總的來說,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表權由于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系,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以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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