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nèi),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他們既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jīng)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guī)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定義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zhì)量。
商標異議的內(nèi)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jiān)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fā)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nèi)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guī)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guī)范。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對象。異議對象包括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了的商標和經(jīng)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并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和未注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zhì),是將已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注冊之前,向全社會征詢能否核準注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nèi)。對雖經(jīng)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guī)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注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信息。
第三是規(guī)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范圍內(nèi)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對與異議對象有利益沖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對象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對象的信息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guī)費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又不能獲準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nèi)容的規(guī)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nèi)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nèi)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注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nèi)容的結(jié)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什么是商標異議,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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