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呢
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法 競業限制條款
在跟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和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后確定的,竟業限制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有什么?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有以下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競業限制進行的必要限制有什么?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 2.競業限制的范圍要界定清楚。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 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 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范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條款。竟業限制的人員限于是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熟知本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可以保證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公司要求簽訂了競業協議但是不執行
法律主觀: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生效時間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要依法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條款;其他。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署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1、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則競業禁止約定會因為缺乏保護之必要而不具有約束力。而相對方——雇員,應是在本企業因職務關系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而不是泛泛地無原則地包括全體雇員。凡在職期間根本沒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不能作為競業禁止的對象。但對于董事、經理則不需另外約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他們法定的義務。
3、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
國外競業禁止年限最長有五年的規定。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4、必須給予雇員相應的補償費。
補償方法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預先付給職工一定津貼作為離職后競業禁止的補償,也可約定雇員離職后在競業禁止期間應得的總金額,在離職時一次或分次給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進行補償,如分配股票、給付高額退休金等。至于補償金額則應是合理的,具體可根據雇員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從事該行業的狀況、職位、技能等情況確定。
5、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雇員在企業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適應,競業禁止的地域應僅限于與商業秘密競爭利益有關的地域范圍,而不應擴大至整個行業領域或者專業領域。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
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綜上所述,業禁止協議只有是出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目的而針對必要的人,采取的方法恰當,范圍和地域特定,期限適中,有合理補償時,它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實際簽競業禁止協議之前,不妨事先了解清楚其中的注意事項,這樣對自身利益也是一種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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