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著作權的侵權現象已經很普遍了,或許我們的身邊就發生過著作權侵權的案件。當然,很多人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時是不知道的。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為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下面來看看一般的民事著作權侵權行為及表現。
1.非經著作權人的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此行為侵犯的是作者的發表權。在實踐中,這類侵權行為大多和侵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行為聯系在一起。
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此行為最直接侵犯的是合作作者的署名權,可以將其稱為“少署合著”。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此侵權行為稱為“強署合著”行為,是一種無償占有他人創造性勞動成果的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深為無可奈何的真正作者所痛恨。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此行為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5.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
這是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利中最為嚴重的、也是性質最惡劣的行為。剽竊是指將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
6.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展覽、攝制成影視或錄像作品,或者是以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
由于以這些方式使用作品,大多是與經濟利益有關的,故此類行為應當認定為主要是侵犯著作權的財產權利的行為。
7.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主要針對的是在法定許可中發生的使用他人作品未付酬的行為,并不包括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卻違反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支付報酬義務的行為,后者應當認定是一種違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
9.未經出版者的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行為。這是侵犯出版者權利(鄰接權)的行為。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于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設計專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在法律責任部分,法律也就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0.未經表演者的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
這是侵犯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的行為。直播是指從表演現場把表演的形象、聲音直接播給聽眾收聽、觀眾收看的行為,這一行為必須得到表演者的許可。從現場直播包括廣播電臺的直播,也包括電視臺的直播。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這是指著作權法直接列舉的十八種侵權行為以外的,而又確實侵犯著作權及鄰接權的其他行為。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表現出的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
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托關系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
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三、著作權侵權的條件
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便是著作權侵權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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