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個城市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2014年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機構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職。
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建立專業化知識產權法院,是首都率先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全面探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的客觀要求,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的法院。
在北京、上海、廣州均需要設立知識產權法院,2020年擬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保障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建設。
知識產權法院有哪幾個
對于法院的種類和層級這一問題,總的來說是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級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構成。其中,地方各級法院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級別上就是四級:基層法院(縣級),中級法院(地市級)、省高院(省級),最高院。
具體到類別上就是專門法院的類別,目前主要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
其中軍事法院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分別設在廣州、上海、武漢、青島、天津、大連等口岸城市。
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在各個鐵路管理局中設立的終極鐵路運輸法院和在鐵路管理分局設立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
森林法院主要包括基層法院:林區人民法庭,森林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內設的林業審判庭,高級法院內設的林業審判庭。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一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后,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特別法設立的專門法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它設有一位專門的首席法官、司法會議和通過獨立于東京高等法院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司法會議解決司法行政問題的管理者。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是一個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并且依據法院組織法的特定條款而成立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區別于其他高等法院的明顯特點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某些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業利益的案件,同時,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監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什么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組織?
請仔細看:
法律分析:國家已經在法律制度層面為企業知識產權權益的保護提供了較強的法律依據,為企業在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具體實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還缺乏侵權案件的單獨法律法規詳細文件。為保護企業商業機密,建議制定《企業商業機密保護法》、《知識產權法》等文件,詳細制定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商業機密文件的保護和侵權條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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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起訴在哪個法院
法律主觀:
有關專利侵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 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 a.被控侵犯發明、 實用新型專利 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b.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c. 外觀設計專利 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d.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e.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 專利權屬糾紛 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 合同糾紛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當事人 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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