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期限優勢。2、具有地域優勢。3、具有保密優勢。4、商業秘密保護是企業經營者的重要武器和財產。5、商業秘密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企業應當綜合分析因保護力度而消耗的成本與被保護的商業秘密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以確定最為適合的保護范圍。商業秘密作為 知識產權 的一種,其自身特征與 專利 保護、 商標 保護、 著作權 保護有著根本的差別。同時也正因為這種差別,使企業在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手段上獲得更大的選擇。以技術信息而言,在符合專利保護條件下,既可以 申請專利 保護,也可以采取商業秘密保護。至于選擇什么樣的保護手段則應當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及需要保護的內容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以期達到最佳的保護效果。以商業秘密保護和專利保護比較而言,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依靠任何專門法律而產生的,而只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而 專利權 則由 專利法 直接賦予,不能靠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商業秘密保護不能公開秘密信息,而專利保護必須公開;商業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 專利權人 的獨占權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固定,視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況而定,而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業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法律賦予的保護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點、秘密信息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等多種因素,對不同性質的保密內容予以不同的保護措施。
法律客觀:《反不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應當依法管理商用密碼的原因如下:
1、保護信息安全:商用密碼管理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安全。商用密碼泄露或被破解可能導致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損失,因此必須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
2、遵守法律法規:商用密碼的管理涉及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必須依法管理。例如,我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和商業秘密等重要數據的安全。
3、防止內部泄密:商用密碼管理還可以防止內部泄密。在企業和組織內部,有些人可能會利用商用密碼泄露機密信息或者從事違法活動。因此,商用密碼必須嚴格管理,只有授權人員才能訪問相應的信息。
4、提高管理效率:商用密碼管理可以提高管理效率。通過采用專業的密碼管理軟件和密碼策略,可以避免因密碼丟失、忘記、泄露等問題導致的重復工作和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商用密碼的定義
商用密碼是指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所使用的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商用密碼技術是商用密碼的核心,是信息化時代社會團體、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于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國家將商用密碼技術列入國家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商用密碼技術的秘密。
1、具有期限優勢,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在短時期內就泄了密,那么保護期也隨之結束;而知識產權中各種權利都是有保護期限的。
2、具有地域優勢,商業秘密無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國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發放許可證;而知識產權則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國有知識產權不一定在另一國有相應的權利,但你的信息卻是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
3、具有保密優勢,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公開的。當然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在有優勢的同時,也必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商業秘密在性質上雖然是一種知識產權,但是它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存在著區別,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形態。主要表現在:
①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不是依靠任何專門法律而產生的,而只是依據保密措施而實際存在的;而專利權、商標權則由專利法、商標法直接賦予,不能靠當事人的行為而自然產生,著作權也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而自動保護,并不像商業秘密那樣,如果無保密性即無所謂秘密的權利。由此為保持秘密性,必須要求企業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則風險很大。
②商業秘密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密技術、知識的第三人,任何獨立獲得相同技術知識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這種知識;而知識產權則一般說來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人,其中工業產權表現得尤為明顯,而著作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③商業秘密的保護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我認為最為妥當的方式是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商業秘密的保護綜合運用,但這對于企業來說是一項很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知識產權事務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參與。
根據上述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所具有的優勢,選擇好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可以起到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
4、商業秘密保護是企業經營者的重要武器和財產。
商業秘密法是技術、經營上智慧成果的保護法,知識經濟時代是商業秘密形態日益復雜、數量日益壯大的時代,“知識就是力量”,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在財產、經營上關鍵時刻的力量。
5、商業秘密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手段。
商業秘密是一種競爭手段,可以合法利用,居心險惡者也可以用來致競爭對手于死地。商業秘密的法律進攻、防衛是科學、藝術,經營者除了不可不學外,還不得不防,否則生命、財產都要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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