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有權利人的自我保護,采取保密措施,例如訂立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向行政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報警;以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隨著我國以知識經濟為顯著特征的市場經濟的日漸發展和完善,尤其是入世后國內外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問題的重視,加強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及其法律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和具有現實意義。所謂商業秘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有的、且不為他人所知的有關競爭和具有較大物質利益的、符合保護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信息。商業秘密是為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權的對象。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禁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項規定是指那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本身就構成違法行為,而不需要等到披露、使用之時才違法。同時規定: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不但禁止不正當手段獲取后的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而且規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本身可以具有財產性特征,違法權利人的意志獲取這種秘密的內容,行為本身起碼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2.禁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業秘密。這條規定所指的是雖以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但是由于對權利人負有明示或者默示的義務,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商業秘密要在實踐中發揮使用,就難免在小范圍內交流,例如:單位的商業秘密由于業務需要在有關職工中交流;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生產、經營需要被與企業有關的產品銷售者、原材料供應者、設備維修者所知;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的所有單位開展、開發、轉讓、咨詢、服務業務,使商業秘密為合同對方所知等各種情況。在存在明示或默示義務前提下,他人不經權利人證可,違反義務擅自進行以下行為則構成“侵權:(1)披露商業秘密。即未得到權利人許可而將商業秘密向他人擴散,包括在要求相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2)使用商業秘密。即上述人當中承擔不得私自使用商業秘密義務的人,違反明示或默示的義務私自使用商業秘密。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相對人雖然承擔有保密義務,但在使用商業秘密方面受到的限制仍有所區別:有的人承擔保密義務而且可以自己使用,例如技術秘密的被許可使用方,可以在保密的前提下自己使用技術秘密;有的只要承擔了保密義務,自己就不得使用商業秘密,例如單位的職工對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利人信任的朋友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3)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即所有上述人以有償或者無償形式將商業秘密提供給第三人使用,在一般情況下上述人只要承擔了保密義務,就包含有禁止擅自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義務。例外的情況是:允許他人使用時,已預先得到了權利人的允許。3、禁止惡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反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與此規定中的“第三人”所對應的“第一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第二人”是指該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所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雖然自然或合法獲得商業秘密但是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者,他們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是違法的。他三人明知或應知第二人的行為違法,但是第三人仍然做出違法行為,這時,第三人的行為與第二人的行為一樣,構成對第一人商業秘密的侵犯。上述規定使第三人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即在實踐中有著合理保護技術的注意義務和保護技術合同轉讓方利益的義務。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技術受讓方是違約再轉讓,那么受讓方的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這一規定增加了技術轉讓的安全性。這一規定的實踐意義,在國外重要是用來規范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后雇主承擔合理注意義務,不得以此來獲取原雇主的商業秘密。有時為避免侵權,后雇主不得不拒絕跳槽雇員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其在一段時間從事與原來不相同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惡意第三人侵權的規定,已經成為國內企業制裁引誘人才、挖人墻角、無償占有他人成果的有力武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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