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轉讓方式分為: (一)有償與無償, 著作權 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通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二)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并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容進行多種選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翻譯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 著作權人也可以分地域轉讓自己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 轉讓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違約責任 ; (六)雙方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作品署名權怎樣進行轉讓?
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的爭議越來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權可以轉讓的意見,那么作品署名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作品署名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一、版權轉讓或放棄署名權在違反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情形時應受到嚴格禁止而絕對無效如學術論文的署名用于交易,這種行為違背學術道德應當無效。特別是雇傭他人撰寫自己的學位論文,這種騙取學位的行為也違反法誠實信用,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二、在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考慮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一)對于具有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權的轉讓和放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藝術的體現,而藝術性具有難于脫離于個人的個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難獨立創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對于視覺藝術作品的定義就排除了雇傭作品。(二)如果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轉讓或放棄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對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創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創作都可以實現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英國的《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精神權利例外的三種作品:計算機軟件、字體的設計和計算機生成的作品。可見,這三種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應具有法律效力。三、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的效力應考慮行業慣例和文化習慣例如公眾人物雇傭幽靈寫手撰寫特定作品的現象已經大眾所廣泛接受,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不應被法律所否定。四、我國司法實踐也認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該條款中的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這些規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權法中雇傭作品的規則,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提供了法律依據。
版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是可以私下進行轉讓的,但私下進行轉讓不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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