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對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什么權利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分享原則
1、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三、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2001年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委托人對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使用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外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备鶕@一法律規定,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完成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依約定履行。確定申請權的歸屬,應明確是個人完成的還是履行職務完成的。如果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利用法人單位的技術資料和人力、財力資源,則該發明創造是職務行為,申請專利權的權利應歸受委托的單位而不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但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可按規定獲得獎金和報酬,并且可署上個人的姓名。如果受委托方是個人(含二人以上),則申請權歸個人所有。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術數據、資料、資金、報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術數據和資料在資金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發明創造,雙方的權利義務比較復雜,對于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專利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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