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為幾種類型
代理的種類劃分方法:以代理權限范圍為劃分。分標準的代理行為劃分。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根據代理權限、代理行為、代理人可以劃分成一下幾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
一、代理人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
2、獨家代理;
3、傭金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版權交易是否需要特許經營資質
需要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后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許經營的類型:
(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歐洲特許經營聯合定義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雙方直接或間接地經過財務上的交換協議—特許人給予并迫使單個受許人使用其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這些權利都規定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務款之內。
反欺詐委托加盟:為了幫助加盟投資商盡量減少加盟風險,推出的反欺詐委托加盟業務,就是從加盟創業、維權、店鋪經營這三個方面進行整體策劃。
版權交易指作品版權中全部或部分經濟權利,通過版權許可或版權轉讓的方式,以獲取相應經濟收入的交易行為。它屬于許可證貿易范疇,是無形財產權貿易。南方國際版權交易所設立版權交易平臺,為新聞出版、影視娛樂、動漫設計、藝術作品等行業領域企業和個人,提供信息發布、版權登記、質押、交易、托管等服務。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將構建一個傳統的掛牌交易模式,也會適應產業發展狀況,面向客戶定制交易活動,還會推出基于互聯網的版權交易電子商務平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登記服務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中國創意產業版權價值開發協作聯盟等多家企業和組織已入駐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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