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蛋,被競業限制了!
競業限制 ,估計大家不會陌生,尤其是近兩年,互聯網上不斷曝光因為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糾紛案例,讓不少簽了競業限制的朋友換個工作都膽戰心驚。
我簽過競業限制嗎?
我簽過,我不止簽過,而且至今為止工作過的每家公司我都簽過。而且,我不止簽了,還拿過補償金。
第一次面對競業限制的時候,換了誰都會一臉懵,我當時一看,好家伙,基本上把整個互聯網圈子公司都寫進去了,我這要是想換工作,還不如直接宣布下崗算了。
事情真的有那么糟嗎?
什么是競業限制?
下面是百度百科上,對競業限制的介紹: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簡單來說,競業限制的初衷,是公司為了限制掌握公司核心技術、資源的員工在離職后反過來跟自己對著干。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就會受限制嗎?
當然,履行限制協議,相應的,公司就會支付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對公司來說,這并非沒有成本。
那為什么現在基本上稍有規模的公司,都會在入職時要求和勞動合同一并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呢?難不成每個人都掌握公司核心技術和資源?
當然不是,這是因為公司也不知道你未來會不會成為公司核心員工,能掌握多少核心機密,現在如果不趁著入職的時候讓你簽了,真等你接觸到了核心技術之后再讓你簽,就為時晚矣。
再者,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都會約定:具體是否執行競業限制,得等離職的時候再決定。
也就是說,你入職時候簽訂的那個協議,是公司給自己上了個保險,等你離職的時候,如果你很重要,掌握了公司核心東西,那公司可以正正當當的讓你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相反,如果你無關緊要,那隨你去哪兒,公司才不會限制你還給你掏錢。
所以,回答這個問題:簽了競業限制,也不一定就真受到限制。就我工作幾年了解的情況來說,十個人中,有九個都不會限制。離職了還給你每個月錢,除非你真的很重要,否則公司傻的呀。
履行競業限制,能拿多少錢?
說到這兒,我估計有小伙伴兒在想了:我要是真被競業限制了,能拿到多少錢?
這個問題取決于兩個因素: 補償金額 和 限制時間 。
補償金額,國家沒有統一的標準,就連很多地方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基本上是各個公司自己說了算。就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說, 每月賠償金在離職前12個月平均月薪的30%-50% 居多,具體比例,各個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上面會明確指出。
以30%為例,假設你離職前一年月薪在20000左右,那能拿到的每月賠償金就是6000元,如果公司很厚道,比例定的是50%,那就能拿10000元。
這么一想,不用干活,公司每個月還白給這么多錢,想想是不是還挺美?
確實挺美,軒轅曾經被競業限制的時候,每個月都能拿到幾千塊錢,確實很爽。
不過,事實上沒有你想象的那么美,這就得說到第二個因素了。
限制時間,同樣的,國家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只規定了上限是2年。但是,注意,我要說但是咯!這個限制時間并非真的就是2年,這個由公司決定,有些可能是1年,有些甚至是幾個月。
像我當初的情況,限制時間并沒有寫到協議中變成一個固定值,而是在離職后等公司通知!
啥意思?就是說,什么時候解除限制,公司會正式通知你,反正最長不超過2年嘛。
這是什么操作?后來我明白了,等你入職新的公司后,原來的公司通過各種渠道(勞動合同、社保公積金等等)了解到你確實沒有去競爭對手那里,符合協議的規定,觀察一段時間后,就通知取消限制了。實際上公司只付了幾個月的補償就確定你“安全”了,節省成本。
如果真有競爭對手公司挖你怎么辦?
大家不用避諱這個問題,這在行業里非常常見。如果你是公司團隊中的核心骨干,掌握著整套項目產品的來龍去脈,背后的技術核心,少不了競爭對手會來挖你。
這個時候你就得想清楚了,自己走的時候多半是會被要求履行競業限制的。但對方開的條件確實很誘人怎么辦?
首先咱們從道義上來講,既然答應履約,那就得遵守,這是基本的契約精神。
那退一萬步講,你真去了,那就得想好“東窗事發”的時候自己能否承擔這個后果。
我見過有些公司,會給一筆“簽字費”,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額外給你一筆錢作為補償。如果對方確實誠心挖你,得提前把事情說清楚,爭取得到新公司的一些經濟支持。
我還見過一些公司的騷操作,會通過一些運作,給你安排一個新的身份進入公司,你的名字、身份證號全都在公司查不到,這種方式一般針對的是高級別的人才。不過,這同樣是比較危險的操作,請慎重。
關于競業限制的話題就聊到這兒了,你有簽過競業限制協議嗎?你有被要求執行競業限制嗎?評論區說說你的故事吧!
競業協議離職后多久失效
勞動者離職后,競業限制協議最長在兩年后失效。在此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一、競業禁止協議是什么?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競業禁止協議是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簡而言之,競業限制是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條款。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當然這一種是有范圍的,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競業限制公司能單方面終止嗎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可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單方終止競業限制,并且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三、競業禁止情形有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2、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算;
3、競業限制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崗位不適用競業限制。6、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是必要內容,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7、競業限制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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