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是什么?
一、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文字商標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fā)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fā)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近似商標判斷標準——圖形商標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近似商標判斷標準——組合商標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于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的12個判斷標準
法律主觀:
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1、一般消費者是否能輕易辨別;2、主體構成是否相似;3、對比觀察是否難以區(qū)分;4、知名程度;5、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的其他判斷標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摘要: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那么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1、地的標準
比如一個英文商標,在英語國家可能不被認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語國家,則可能被認定為相同或近似。
2、人的標準
即判斷商標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為標準,專家或智力特別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為判斷標準。即使是普通人,也考慮商品的具體銷售對象。
3、時的標準
一般說來,消費者的認識能力往往會因時而變,隨著知識的增長,其識別能力就會越來越強,即使在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時期,消費者的識別能力也可能會因時而變。
4、物的標準
一般說來,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的注意程度與所購商品的價值成正比,商品的價值越大,消費者施加的注意力就會越多;反之,商品的價值越小,消費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判斷近似商標方法
1、隔離觀察法
即將兩件以上的商標分別置于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觀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發(fā)生混同,則這種商標為近似商標。
2、要部比較法
如果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則它們?yōu)榉墙粕虡耍粗瑸榻粕虡恕?br>3、分離比較法
將兩個組合商標的各組成部分分開進行比較,如果其比較部分的讀間,含義,外形等近似或無重大差別,則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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