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權利十分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其保護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首先,第一種是發表權,指的是是否將作品發布給所有人知悉的決定權利;第二種是署名權,該權利主要是指在作品上面注明署名的權利;第三種是改編權,說的是是否允許該作品被他人拿去繼續創作和在該作品的基礎上創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法律分析: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的取得有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兩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法律分析: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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