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商標相同及近似
商標近似的判定應從商標本身的形 、音 、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 采用隔離比對 、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相結合的方法 , 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隔離比對是指在判定商標近似時 , 不能將商標并排放置進行比對 , 而只能在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但在審查商標時 , 比對只能是直接的 , 非隔離的 , 因此 , 隔離觀察在審查中應當盡可能模擬消費者選購商品 、服務的場景去判 斷。整體比對是指應當將兩商標進行整體的對比 , 不能以局部代替整體判斷。要部比對是指應對比商標中顯著識別的部分。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 , 可以理解為具有普通 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 , 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該商品或者服務施加的注意力。
商標近似的12個判斷標準
法律主觀:
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1、一般消費者是否能輕易辨別;2、主體構成是否相似;3、對比觀察是否難以區分;4、知名程度;5、法律規定的商標近似的其他判斷標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如何區分相似商標與近似商標?
認定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方式: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對比,綜合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無差別的,認定相同,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認定相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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