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有哪幾種方式?
一、專利許可有哪幾種方式 1、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家許可。 3、普通許可。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4、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5、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 專利許可合同 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二、專利許可的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 專利權人 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無論其專利實施權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利人給予,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給予,這取決于法律的規定。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嚴格地說,許可特別是法定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并不完全解決許可關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法律要求專利實施人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其實際意義在于: 1、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并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的成立; 2、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人實施專利的合法性; 3、即使是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有些具體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通過合同加以約定; 4、在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作為他方追究該方 違約責任 的依據。按照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是被許可實施專利的人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專利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法定許可)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只是在不同的許可方式下,該使用費的金額確定方式不同。在約定許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約 定金 額;在強制許可的情形下,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約定不成則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裁決;在指定許可的情況下,由國家規定。 (四)、無論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獲得專利實施許可,他都沒有超越合同的權利,都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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