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和授權不是一回事。兩者都是需要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完成權利的授予或轉讓。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權利移轉的性質及主張權利的依據等方面。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這種轉讓通??梢酝ㄟ^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
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報酬的行為。
擴展資料:
著作權轉讓以及許可使用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約定的形式,在約定的時期內、范圍內使用自己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一般許可和專有許可,其本質的是一種合同債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許可的權利人是被認為不會被侵權的,所以不會獲得主張侵權的訴權。
而專有許可雖然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債權,但是專有使用權許可會使著作權人也失去利用該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時如果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也不能獲得主張權利的訴權,則難免出現權利得不到公權力保障的情況。
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對該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專有許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例是比較常見的。
而著作權的轉讓,則指著作權人將其合法享有的一項或多項著作權,通過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所有。由于著作權是一種對世的權利,受讓著作權的受讓人,明顯是可以隨之得到主張權利的訴權的。
但此時容易出現著作權重復轉讓的沖突問題,就會涉及到民法范疇的善意受讓、對抗第三人等方面。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轉讓合同是可以進行備案的,但是至于備案能在產生糾紛時產生什么作用,并未作進一步的規定,這方面有待進一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權運營的過程中,參與運營的各方要認清各自的需求,正確的簽訂規范合同,進行合同備案,為各自的合法權益建立最大限度的保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著作權許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著作權轉讓
受讓人意思是權利的接收方,就是接收東西那一方。
是指通過合同或繼承而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之后,如果獲得了專利,那么受讓人就是該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轉讓后,受讓人成為該專利權的新主體。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雙方約定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歸委托方,從其約定,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受讓人在通過互換的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通過互換的方式流轉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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