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與競業限制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下面幾點:第一,用人單位可以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與此同時,可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先前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競業限制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與原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不能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能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怎樣的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怎樣的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一、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性質不同
競業禁止是合同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規定應承擔的忠實義務,屬于法定義務。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設立的義務,雙方通過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與勞動者規定競業限制條款,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進行約定,屬于約定義務。
二、限制的對象不同
競業禁止的對象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的對象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同時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
三、依據的法律不同
競業禁止義務依據的是民法典規定,競業限制依據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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