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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保護包括哪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11-25 06:17:37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又稱為鄰接權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的相關規定,鄰接權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 著作權 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權包括:   1、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占出版權。   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著:對于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于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復制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于與作者的合同約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于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義務。   (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時,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表演者權   1、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現場直播。表演者有權許可廣播電視組織直播其演出,也有權收取一定的報酬。   (4)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2、表演者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屬于法定免費表演的,表演者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表演者為制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屬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1、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無論是未發表的,還是已發表的,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4)被許可復制發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應按規定向著作者支付報酬。   (5)音像制作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音像制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被許可復制發生的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也應當按照規定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四)廣播組織權   1、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節目的權利。   (2)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3)許可他人復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廣播電視組織還享有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有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的義務。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制片人和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鄰接權的保護期限

法律分析: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出版者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的人身權不受限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第四十一 條 音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哪些鄰接權

在我國對于著作權還是有的人不是十分重視,但是國家的法律對于著作權的保護已經是寫明清楚的,那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哪些鄰接權?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哪些鄰接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有四種,即: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著作權法》第四章用四節分別規定了這四種鄰接權。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出版者權,指圖書、報刊出版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和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錄制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錄制者權的主體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組織權也叫播放者權,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權利,播放者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不是廣播、電視節目。鄰接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人身權的保護沒有期限,而財產權的保護有期限。

二、著作權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保護著作人知識財產的權利。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著作權在一定期限經過后,著作財產權即歸于失效,而屬公有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三、著作權注意事項      1、文檔內有圖文的作品,先按照文字作品登記一次保護文字內容,再按照美術或攝影(根據具體圖片來看)作品登記一次保護圖片內容      2、著作權人為多人(兩人及以上)的,證明材料里需要上傳兩個人的合作協議,私人聊天記錄不能作為材料佐證;      3、著作權人姓名與作品署名不一致的,在作品介紹中說明一下情況,或者增加一個聲明來確認身份一致;      4、為公司創作或者與公司、機構等相關聯的作品,存在權屬不清的情況,要提交授權協議等證明材料;      5、錄制好的音頻文件按照音樂作品登記,曲譜按照音樂類型登記,歌詞按照文字作品登記(不要求一定要拆分開登記,根據實際情況和版權保護的需求操作即可。

鄰接權的含義

鄰接權的含義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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