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的相關規定,鄰接權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 著作權 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權包括: 1、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占出版權。 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著:對于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于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復制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于與作者的合同約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于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義務。 (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時,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表演者權 1、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現場直播。表演者有權許可廣播電視組織直播其演出,也有權收取一定的報酬。 (4)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2、表演者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屬于法定免費表演的,表演者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表演者為制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屬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1、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無論是未發表的,還是已發表的,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4)被許可復制發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應按規定向著作者支付報酬。 (5)音像制作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音像制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被許可復制發生的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也應當按照規定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四)廣播組織權 1、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節目的權利。 (2)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3)許可他人復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廣播電視組織還享有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有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的義務。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制片人和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出版者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的人身權不受限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第四十一 條 音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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