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隨著我國公民商標意識的增強,企業和社會越來越注重商標聲譽的維護和應用,我國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以此完善對商標的保護。
新中國的商標法制建設走過了一條非常曲折的道路,有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立法經歷了如下變遷:
(一)1979年《刑法》設立假冒商標罪
1950年我國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條例中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的某些條款成為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雛形。1979年《刑法》已經明確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屬于犯罪應當進行懲罰,但由于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經濟條件,僅在第127條中規定了“假冒商標罪”,該條規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鄙虡藱嗟男淌卤Wo肇始于此,本條也正式標志著假冒注冊商標罪入刑。
(二)1997年《刑法》對商標犯罪進行修改
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我國對商標犯罪的立法進行了眾多有益探索。例如,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1985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請示〉的批復》。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和《關于懲治假冒商標罪的補充規定》。
1997年《刑法》第213條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與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由單一罪名發展出有關商標的罪名體系,并且進一步完善了商標犯罪的量刑標準。
(三)2011年相關司法解釋細化商標犯罪規定
有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定罪標準和專業術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其作出了界定,包括《刑法》第213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以及“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使得“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規定及司法適用更加明確。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冒商標罪
隨著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加深,國家對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更廣、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以便更有力地懲治犯罪。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假冒注冊商標商標罪規定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比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進行了如下修改:1.保護范圍方面:新增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2.量刑層面:將第一檔量刑的主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刪除“拘役”的規定;將第二檔量刑的上限由“七年有期徒刑”改為“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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