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有以下原因: 1、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2、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標駁回的其他原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法律分析:商標被駁回具體常見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商標查詢不利導致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申請人沒有辦法相詳盡查詢近似商標的所有內容,不免有遺漏的現象發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標在申請時會被商標局駁回。
(2)盲查期導致的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局不可能將當天所有的申請注冊商標錄入系統,能查到的數據一般都是3個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種情況下,后申請的商標會被駁回。
(3)違反強制規定:申請注冊商標駁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注和禁用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大家都知道商標注冊其實是有 風險的,而被注冊人申請商標時,如果違反了商標注冊法規,商標局將會不予注冊,統稱為駁回,因此被駁回也是在所難免的。當被駁回之后我們要做的就是搞清楚商標駁回原因,然后再去商標駁回復審,這樣還是有機會可以注冊成功的。
一、商標駁回原因
1、商標查詢不利導致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申請人沒有 辦法詳盡的查詢近似商標的所有內容,因此不免有遺漏的現象會發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標在申請時就會被商標局駁回。
2、盲查期導致的近似商標被駁回:由于商標局不可能將當天所有的申請注冊商標統統都錄入系統,能查到的數據一般都是3個月以前的,因此會存在一定的盲查期。在這種情況下,3、違反強制規定:申請注冊商標駁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其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注和禁用條款。
二、商標駁回復審
知道了商標駁回原因之后,因為還是要進行商標注冊,因此就進入商標駁回復審操作,而其具備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5、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 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駁回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意見,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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