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 商標有效期 屆滿后,如果商標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可以通過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方式使 商標專用權 得以延續。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 馳名商標保護 年限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說, 商標續展注冊 申請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至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內均可以提出,商標局均予以接受。期滿前的六個月一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由叫續展寬展期,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注冊申請,申請人除繳納續展注冊申請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遲延費。舉例說明如下:某企業的商標有效期限如果是從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應該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這段時間提出續展申請,但如果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在這一段時間內提出,則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提出,即還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內提出。不過即使是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申請,其續展被核準后的有效期仍從原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寬展期滿之日起計算。從上面例子來看,延續的十年是從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申請續展的日期或者核準公告的日期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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