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的主體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組織、國家。 著作權的客體有: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客觀: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著作權的客體指的是作品。(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備的條件: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性的獨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創作,不是抄襲或剽竊;判斷一部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容易的,獨創性標準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說是抄襲或剽竊,翻譯同一小說,或根據同一題材寫出的小說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2.可復制性:也就是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或固定下來,供他人利用;有載體:紙、錄音、錄象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5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復制,指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三)作品的分類:*受保護的作品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數字或書寫符號創作的作品。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有些作品雖然表現為文字符號,但實際上并非文字的組合,而是文字的藝術內涵,如:書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術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慮它的獨創性,名字做商標:啊仔。會議通知、啟事、請柬、電話簿,都不受保護。但如果設計有獨到之處,有了獨創性而受到保護。2、口述作品:以口頭語言即席創作作品:演說、講課、辯論等;如前所述(條例2.2)英美法等國家不承認口頭作品,因沒有表現的載體。例:陶令不知何處去,桃花園里可耕田。3、音樂作品;指以符號、數字或其他記號創作以旋律表現其內容的作品:樂譜、交響樂、進行曲、歌曲等。例:《洪湖》。2、戲劇:指話劇、歌劇、戲曲供舞臺演出的作品;5、曲藝作品;指以連續動作、姿態、表情表現的作品;戲劇、曲藝作品有時也當作文字作品,如:劇本。6、舞蹈作品:指將賦予美感的一連串的動作、姿勢編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譜,二指已錄制舞蹈音像制品。7、美術作品:指以線條、顏色創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純美術作品(繪畫、書法);2)實用工藝美術:如:戲劇服裝、家具以及帶有圖案的制品等。美術作品同樣有一個獨創性的文體:8、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藝術攝影的版權問題。9、電影、電視、錄象作品:10、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工程或產品的外觀設計或模型屬美術作品,或工業外觀設計,不列此類。11、地圖作品:12、示意圖13、計算機軟件1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法律分析:1、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了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受自然人行為能力狀況的限制,但創作成果必須符合作品的條件,創作主體才能取得作者身份。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繼受人:是指因發生繼承、贈與、遺贈或受讓等法律事實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繼受著作權人包括繼承人、受贈人、受遺贈人、受讓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國家。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為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成為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因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3、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著作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組織、國家。著作權的主體:一、權利人: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繼受者,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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