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審查期限長,專利申請公布后技術被別人使用了怎么辦?
發明專利審查期限長,專利申請公布后技術被別人使用了怎么辦?針對這個問題,我來解答一下: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后,公眾就可能通過閱讀公布的申請文件了解發明的內容,從而有可能實施該發明。對此,我國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后至授權公告日期間稱為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從法規中可以看到,行使臨時保護的權利僅限于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稱為“使用費給付請求權”。如何行使該權利,以下分幾個要點進行說明。
一、何時可以要求實施者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若實施者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發明專利申請文本的保護范圍,即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適當的使用費。此時,在發明專利申請授權之前,申請人還不能向相關部門請求獲得使用費給付請求權。在實踐中,實施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往往會以該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為理由,拒絕支付使用費。
二、何時可以向法院請求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在臨時保護期內使用其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專利權人可在該發明被授予專利權后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獲得相應救濟。
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根據專利權人得知或應該得知該行為的時間點分為兩種計算方式:
① 在授予專利權后知道:從得知或應該得知之日起2年內
② 在臨時保護期內知道:從授權公告之日起2年內
三、“適當的使用費”法院如何確定?
a、法院可以參考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b、若無許可使用費可供參考,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實施行為人的技術來源、實施行為持續的時間、主觀是否存在故意、生產能力及規模、專利技術在產品中的價值、產品價格、獲利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
四、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需要滿足,被訴技術方案需同時落入發明專利申請文本的保護范圍和發明專利授權文本的保護范圍,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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