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具體包括下述幾類作品:1、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數字、符號等創作的作品。2、口述作品。即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還包括用口頭方式表達的諸如致詞、即興詩詞、歌唱、編講故事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此外,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侵犯著作權的處罰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英國于1710年頒布的《安妮女王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其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二,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冢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在廣義止,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耆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以上就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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