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事海商糾紛類型主要有哪些
法律主觀:
南方的話就是廣東敬海,北方長三角就是四維樂馬。敬海由 海商法 界大名鼎鼎的王敬 律師 帶隊,四維樂馬經過合并,也成了海商所的佼佼者。兩者都是專攻海商案件的專業所,你上網約個律師談談就知道其業務之精專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漁業海事糾紛?
這類糾紛類型包括船舶共有、合伙經營、海上人身損害責任、船員欠薪、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漁需物資供應、漁船買賣等糾紛。這類案件標的額不大,但與民生息息相關,對律師的仲裁經驗和實務操作經驗要求比較高,傳統業務的律師很難有效應對此類案件。像浙江的鄭玉菲律師,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是國內處理這類案件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
船員產生矛盾如何解決
船員產生矛盾通過以下方法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處理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處理。
海事糾紛產生主要表現為五種情況:
1、海事活動中產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給雙方造成了損失,雙方當時人均有責任;但雙方都不愿承擔自己的責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擔責任或僅承擔小于應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從而引起的海事爭議;
2、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僅給一方造成了損失,但雙方當事人都有責任,本應由雙方按比例承擔,但無損失的一方不愿承擔引起的爭議;
3、由于一方的責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一方拒不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從而引起了雙方的爭議;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責的問題上雙方產生的爭議;
5、由于非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海事糾紛,雙方均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首先可以通過船上或公司的內部程序,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無法在內部程序得到妥善解決時,船員可以決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船員勞務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船員勞動合同,則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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