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劃分幾個責任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4個責任,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
1、陳述和申辯,如果是當場受到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非當場處罰的會在一個擬處罰告知書上告知你可在7日內到大隊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陳述和申辯后做出處罰決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的結果有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三種;
3、復核結果是“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但原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向原機關的監督或監察部門交申請要求快點做決定;
4、或直接就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分幾種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有五類,具體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責任的認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什么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5、具有以下情形并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下列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在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內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
(六)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在禁止倒車的地點、路段倒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高等級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4、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行為的,不承擔責任。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對照“當事人過錯行為分類”表,確定過錯行為類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嚴重過錯行為(甲類行為)、一般過錯行為(乙類行為)和其他過錯行為(丙類行為)
(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的,有過錯行為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有甲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乙類行為或同時具有乙、丙類行為,丙類行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丙類行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同時有甲、乙兩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甲類或者乙類行為的,有甲、乙兩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同時具有甲、乙、丙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有一類或兩類行為的,有甲、乙、丙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五)在甲、乙類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均有相同類別行為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六)在乙、丙類行為中,一方或雙方有乙類行為,同時有一方或雙方具有丙類行為的,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按照上述方法確定。
7當事人具有下列過錯行為的,只加重其一級責任,另一方按照責任對應規則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加重責任方已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雙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責任。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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