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類型有: 1、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4、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法律客觀: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仲裁的范圍包括這些: 1、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3、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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