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仲裁申請:當勞動爭議發生時,受害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相關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申請中需要詳細說明爭議的事實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
2.受理及調解:仲裁機構會在收到申請后進行受理,并通知被申請方。在受理階段,仲裁機構可能會安排調解,即邀請雙方進行協商和談判,以嘗試解決爭議。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3.仲裁庭組成:如果調解未能解決爭議,仲裁機構會組成一個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一般是由一名主仲裁員和兩名副仲裁員組成。
4.爭議仲裁:仲裁庭會根據申請方和被申請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聽證和調查。雙方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書面證據等。仲裁庭會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作出仲裁裁決,解決勞動爭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需要遵守并執行。仲裁裁決一般會在一定的期限內生效,當裁決生效后,雙方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
6.申請執行或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雙方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向法院申請復議或撤銷。
【結語】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勞動仲裁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國家的法律規定和仲裁機構的具體程序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受爭議方咨詢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流程和相關法律建議。
有基本申請材料就可以立案 證據不足是可能會影響到將來仲裁請求的實現,不影響立案 自己提出的請求,要提供對應證據,不然仲裁就可能不支持仲裁請求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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