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怎樣離婚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中實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屬于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協議離婚的程序為:
1、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協議中要寫明雙方為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事項協商一致;
2、雙方共同申請后,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在離婚登記申請滿三十日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領取結婚證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程序為:
1、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
2、起訴時需準備起訴書3份,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及子女的出生證明。
3、在法院立案成功后,等待法院通知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需要還會延長六個月。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
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
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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