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樣的?第一條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第二條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 執行通知書 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 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第四條 對人民法院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交執行法院處理。第五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 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 違反法律規定 的,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第八條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第九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第十條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第十一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第十二條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并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只是由于各國的文化、法律等存在差異,所以 涉外民事訴訟 的執行會比較的困難,而且我國的法院也不能去到他國進行強制執行。當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在有些存在相關條約的國家便不存在類似的問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如果敗訴方拒絕履行法院民事判決書的,那么勝訴方可以在法律規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敗訴方的財產。一、民事糾紛判決書下來了不履行怎么辦判決書下來被告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二、民事判決書內容要求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1、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2、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3、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么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4、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三、民事判決書的特性1、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讓各地法院參照使用。民事判決必須符合二個規范要求:一是技術規范。技術規范首先要求文書字體規范,其次要求標點符號規范。技術規范還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二是印制規范。印制規范首先是要求文書用紙規范,其次是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印制規范最后是要求裝訂規范,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范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2、靈活性。各類民事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別,不能等同劃一,因此民商事判決書也不能千篇一律,完全拘泥于固定格式,不能千案一格式,而應在規范的基礎上靈活創新。3、公開性。公開審判是憲法性原則,民事判決書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4、法律性。司法判決是法官書寫的具有很強法律性的專業性文書,是法院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范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5、準確性。準確性是針對司法判決用語而言。司法判決的準確性含義有四:一是遣詞用句嚴謹,不生歧義;二是用詞客觀持中,不使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夸張涉案情節;三是語言簡練精確,無贅語病句;四是語句規范,無俚語方言或攻擊性詞語。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事糾紛判決書下來了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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