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分攤原則
法律分析: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收益的財產價值與因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的總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下面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三種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第一條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況,為了解除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 外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一、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
二、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口費用 ,以及事后載有原貨物駛出的額外費用。
三、船舶由于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 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
共同海損中承運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共同海損中承運人應承擔責任:
1、承運人可免責的過錯事由導致共同海損損失發生時,承運人享有要求貨方等分攤共損的權利;
2、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錯事由導致共同海損損失發生時,則法律不承認承運人有要求貨方等分攤共損的權利。
二、共同海損的定義:
共同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為了解除船舶和船載財產的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損失和支付的額外費用,并將此損失和費用交由各收益方按比例進行分攤的法律制度。
三、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托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托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
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采納。
第九十條
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第一百九十四條 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儲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第一百九十五條 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提出共同海損分攤請求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第一百九十七條 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特殊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該方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是,非過失方或者過失方可以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
第一百九十八條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除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是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舶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損壞的估計的修理費和該船舶受損后的價值的余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運費計算。貨物損壞,在就損壞程度達成協議前售出的,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與出售貨物凈得的差額計算。
(三)運費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貨物遭受犧牲造成的運費的損失金額,減除為取得這筆運費本應支付,但是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
(三)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如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第二百條 未申報的貨物或者謊報的貨物,應當參加共同海損分攤;其遭受的特殊犧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不正當地以低于貨物實際價值作為申報價值的,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在發生共同海損犧牲時,按照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
第二百零一條 對共同海損特殊犧牲和墊付的共同海損特殊費用,應當計算利息。對墊付的共同海損特殊費用,除船員工資、給養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應當計算手續費。
第二百零二條 經利益關系人要求,各分攤方應當提供共同海損擔保。
以提供保證金方式進行共同海損擔保的,保證金應當交由海損理算師以保管人名義存入銀行。
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還,不影響各方最終的分攤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合同約定的理算規則;合同未約定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八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二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共同海損糾紛怎么賠償?
共同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船舶或貨物損失的情況。當發生共同海損時,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賠償責任往往會根據國際慣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劃分。各方在共同海損中可能共同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根據損失的性質、原因和所處位置等因素進行分攤。約爾規則是關于共同海損的國際慣例,旨在確定共同海損的賠償責任和分攤原則。該規則是國際海運界普遍接受的規則,多數共同海損糾紛會參照約爾規則來進行賠償。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也對律師的專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們北京的王孟于律師,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比較專業的處理這類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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