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管轄 法院的確定原則是 侵權行為地 訴訟原則。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管轄法院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 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 侵權行為 提起的 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