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
鑒證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
批準是指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類別的合同進行審查批準。需要批準的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合同是否登記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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