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時,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有仲裁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分析解答】
1、合同從生效到終止期間可能發生:解釋、履行、變更等糾紛情況。合同糾紛可解決步驟:
(1)雙方自行協商;
(2)行政部門調解;
(3)仲裁機構調解;
(4)法院訴訟解決。
2、如果需要法院訴訟解決,需要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遵循的順序:專屬管轄→約定管轄→法定管轄。
(1)四類特殊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不屬于專屬管轄的合同糾紛,需看合同中有無管轄法院的約定,約定優先;
(3)既不屬于專屬管轄也沒有約定管轄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合同糾紛的4種處理方式,你了解幾個?
1、協商和解 一般而言,為避免更多問題,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時,首先應當雙方自愿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才向法院起訴(仲裁須有仲裁條款)。 和解:雙方就合同約定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可簽訂補充協議,對爭議事項予以明確;雙方就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時,可就合同履行訂立協議,如金錢糾紛可以約定如何支付,最遲何時支付以及未支付的違約責任等。 2、調解 調解主要有兩種方式: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 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在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由某地區仲裁委員會審理。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條款的約定,則不能提交仲裁審理。 4、訴訟 訴訟是解決爭端的最主要途徑,由人民法院審理。除勞動爭議案件外,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仲裁條款,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如果選擇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如爭議的產生系合同內容與雙方的真實意思有出入,可以通過錄音、短信、微信等形式固定證據。 2、如果雙方實際有約定其他有利于自身的條款,但未寫進合同,可以先進行錄音等形式固定證據后要求雙方與你簽訂補充協議,即使對方最終對方不愿簽訂補充協議,你也有錄音等證據,之后起訴勝訴概率也會提高很多。 3、既然是協商,不可避免的守約方或者債權人是必然要作出適當的讓步,如債權減少、或者分期、或者延期交付等,故在協商前守約方或者債權人應當預先有調解方案,明確調解的底線后再與對方協商,切不可一退再退。 4、特別是,在自然人的金錢債務糾紛中,一定要對方提供明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是一定要對方提供,當然最好是可以給對方的身份證拍照。 5、為保證合同之后的履行,可盡量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擔保人擔保或者財產抵押等方式。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起訴,不過起訴時需要先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則向該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法院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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