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在收款日期到期前拒絕支付的票據,這種票據一般由銀行承兌支付。本文將介紹承兌匯票辦理的流程,包括準備材料、簽署合同、銀行審查、票據交付和承兌支付等步驟。
1、準備材料
在辦理承兌匯票之前,發票人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包括匯票、收款人身份證明、收款人的營業執照、收款人的銀行賬戶等。
2、簽署合同
發票人和收款人需要簽署一份承兌匯票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明確發票人的履行義務,以及收款人的支付義務。
3、銀行審查
發票人需要將準備好的承兌匯票和合同提交給銀行進行審查,銀行會根據匯票上的信息,以及發票人的資信狀況,對匯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4、票據交付
當銀行審查通過后,發票人需要將承兌匯票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匯票后,需要在收款日期到期前按照匯票上的要求,按時將款項支付給發票人。
5、承兌支付
如果收款人在收款日期到期前拒絕支付,發票人可以將匯票提交給銀行進行承兌支付,銀行會在收款日期到期后,根據匯票上的信息,按照發票人的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發票人。
承兌匯票辦理流程包括準備材料、簽署合同、銀行審查、票據交付和承兌支付等步驟,發票人可以通過這些步驟,實現收款及承兌支付的目的。
本文針對“承兌匯票怎么辦理流程”這一問題,詳細介紹了承兌匯票辦理的流程,包括準備材料、簽署合同、銀行審查、票據交付和承兌支付等步驟,發票人可以通過這些步驟,實現收款及承兌支付的目的。
匯票承兌流程介紹如下:
一、承兌程序: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2.承兌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第3日為承兌日期。
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二、承兌原則: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1、承兌申請人提交《銀行承兌 匯票 申請書》,向開戶行申請承兌。承兌申請人開戶行審批通過后,與承兌申請人簽訂承兌協議、 保證金 協議等,承兌申請人繳納保證金或辦理 質押 凍結手續,繳納承兌手續費。 2、承兌行辦理承兌手續,將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及一聯承兌協議、客戶繳款回單等交付申請人。 3、中國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可將 匯票背書 轉讓給被背書人或到銀行辦理貼現等業務。 4、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內,持票人可委托開戶行向承兌行發出委托收款或持銀行承兌匯票直接到承兌行提示付款,承兌行劃付票款至持票人賬戶。 《 票據法 》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 匯票承兌 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法律客觀: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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