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審批機關是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申請審查的藥品廣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方可予以通過審查:
(一)《廣告法》;
(二)《藥品管理法》;
(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其他規定。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10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對發布醫療廣告的要求
1.《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變更廣告內容或有效期滿,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2.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3.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對審查不合格的藥品廣告,應當作出不予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是
法律分析:藥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藥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
第四十三條 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理藥品廣告 , 必須提供生產該藥品的國家(地區)批準的證明文件、藥品說明書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 、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是
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藥品廣告內容的禁止性規定有: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2.治療腫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計劃生育用藥,防疫制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劣藥;
4.戒毒藥品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特殊藥品;
5.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品和試生產的藥品;
6.衛生行政部門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單位配制的制劑;
7.除中藥飲片外,未取得注冊商標的藥品。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
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藥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
第四十三條 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理藥品廣告 , 必須提供生產該藥品的國家(地區)批準的證明文件、藥品說明書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 、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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