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 規定 剝奪政治權利 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 管制拘役 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 法規 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 假釋 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 刑事訴訟法 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 管制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 管制的期限 相等,同時執行。
法律分析: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兩種人: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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