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褒罪怎么認定
強制猥褻罪的認定: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將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納入強制猥褻罪的保護對象。1、行為主體,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2、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對公民人身、隱私權利的侵犯。
3、主觀方面,行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強制猥褻行為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
4、客觀方面,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實施猥褻,非性交行為,如為性交,則構成強奸罪。需要注意的是,猥褻兒童罪并非自訴案件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方,保護受害女童的權益不受侵犯。
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將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納入強制猥褻罪的保護對象。
1、行為主體,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2、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對公民人身、隱私權利的侵犯。
3、主觀方面,行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強制猥褻行為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
4、客觀方面,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實施猥褻,非性交行為,如為性交,則構成強奸罪。需要注意的是,猥褻兒童罪并非自訴案件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方,保護受害女童的權益不受侵犯。
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背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于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行為自主決定權,其中的性行為是指廣義性行為,而且不排除性交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強制猥褻的對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滿14周歲的人。猥褻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侮辱的對象只能是婦女;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自1997年《刑法》設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后,該罪經歷了兩次重大調整。
(一)首次設立本罪
1997年《刑法》刪除了1979年規定的流氓罪,并分解成五個罪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和聚眾斗毆罪。《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加重情節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2015年修改犯罪對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年滿14周歲的男性被納入強制猥褻罪的刑法保護范圍,并且保留了強制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由此,猥褻型犯罪被分解成三個罪名,即強制猥褻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
(三)2020年修改法定刑
2020年《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對猥褻兒童罪進行了專門規定,明確了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種情形,即(1)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3)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時行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婦女不僅可以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而且可以成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二)行為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強制猥褻的對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滿14周歲的人;猥褻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侮辱的對象只能是婦女。男子強制猥褻男子以及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也成立強制猥褻罪。
(三)行為內容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堵嘴等對他人人身實行強制,使其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是指以殺害、傷害、職權、地位、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恫嚇使他人不敢反抗,從而對其進行精神強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手段以外,其它使他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藥麻醉、用酒灌醉等。上述手段現實是否達到壓制反抗效果,在所不問。
猥褻,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損害他人性心理、性觀念,有礙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為。猥褻他人是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性的決定權的行為。“針對他人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二是迫使他人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三是強迫他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四是強迫他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五是強迫他人與自己或者第三者一起觀看淫穢物品,但強迫他人單獨觀看的,不成立強制猥褻罪。
侮辱婦女,是指實施具有挑釁性、有損婦女人格或者損害其性觀念、性心理的行為。如公開追逐或者堵截婦女、強行親吻、摟抱婦女等。行為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應當以婦女自己的感受,即是否違背其意志以及客觀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為判斷的標準。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性行為自己決定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但本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不需要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行為也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行為自主權。強制猥褻、侮辱罪雖然是故意犯,但不是目的犯、傾向犯。
猥瑣罪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猥瑣罪,行使強制猥褻行為需要拘留還是因觸犯強制猥褻罪而判刑,要視情況而定:1、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一般可以處五至十日之間的拘留,如果是對精神病人或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的話,處十至十五日的拘留,需要拘留;2、猥褻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時,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3、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對異性實施猥褻行為,也可以對同性實施猥褻行為。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褻的行為會產生傷害婦女性感情的結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罪中,行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發泄情感、報復他人的目的,但主觀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
強制猥褻罪與強奸罪的區別有:
1、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強奸主要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交的自由決定權;
而猥褻侵害的主要是性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愿選擇。
2、兩罪的對象不同,強奸的實施對象僅限于女性,其中包含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而猥褻的實施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且不限性別的。
3、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強奸在客觀方面是違背婦女意愿,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粗暴的方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而猥褻指的是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實際是并沒有發生性交動作。
4、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強奸是具有和被害婦女或幼女發生性交的故意行為,猥褻是性交以之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強奸是奸淫.婦女為目的,猥褻不具備奸淫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1、行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婦女不僅可以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而且可以成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為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對此似應分清兩種情形回答。
首先,對于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系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決定權(妻子同意的除外)。對此應當沒有疑問。
其次,對于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將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分為公然與否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因為在具有夫妻關系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決定權,主要取決于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公然為前提。
換言之,“公然”并不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為了限制處罰范圍,在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情況下,不得不將“公然”作為限制條件,而這一限制條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質為根據的。
2、強制猥褻的對象沒有限制,強制侮辱的對象是婦女。男子強制猥褻男子以及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也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人后,再針對尸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尸體罪,實行數罪并罰。
3、行為內容為強制猥褻、侮辱。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他人是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的性的決定權的行為。
“針對他人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是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如強行摳摸他人陰部,強行捏摸婦女乳房,強行脫光他人衣褲,強行與他人接吻、摟抱等);
二是迫使他人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如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或第三者手淫);
三是強迫他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如當場強迫他人手淫、當場強迫婦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
四是強迫他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如強迫他人觀看男性的雞奸活動,強迫婦女觀看男性陰部等)。
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范圍并不完全相同。例如,男子強行與婦女性交的,應認定為強奸罪;但婦女強行與男子性交的,成立強制猥褻罪;婦女與幼男性交的行為,則成立猥褻兒童罪。同樣,假如公然猥褻被刑法規定為犯罪,那么,其中的猥褻行為也包括性交。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場所性交的,沒有爭議地屬于公然猥褻。再如,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包括強行與婦女接吻、摟抱的行為,但男女自愿在公共場所公開接吻、摟抱的,則不屬于公然猥褻;與兒童接吻尤其是與嬰兒接吻的,在認定為猥褻行為時則應當特別慎重。又如,強行脫掉男性上衣或者摟抱男性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但強行脫掉婦女上衣或者摟抱婦女的,則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綜上所述,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1、強制猥褻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是他人的性自由權;
4、客觀要件即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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