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不可以保釋的。行政拘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故而不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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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在中國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什么情況下可以保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因打架而被關進了拘留所的,應該是被公安機關得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了,而在法律規范中,并無對被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進行所稱的“保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取保候審。但是,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而需要 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并按規定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 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 暫緩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拘留所條例》第27條規定: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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