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某某,男,漢族,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鎮煤礦,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礦長,電話:
被執行人:某某,男,漢族,聯系方式
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之間因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業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后在申請人的執行過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第一被申請人拒不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特申請貴院給予恢復對判決的強制執行。
請求事項:
1、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連帶再給付申請人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及相關費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連帶從判決生效日起至前述費用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雙倍債務利息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連帶承擔本案執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之間因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業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號民事判決,判決為:“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二、由原告(被申請人)重慶市渝北區中河鎮煤礦給付被告(申請人)張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65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6950元、傷殘津貼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550元、生活津貼2478元、交通費200元、鑒定檢查費1027元,合計388705元,限于判決書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第一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領取判決書后未上訴。該判決生效后,兩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申請執行的過程中與申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為“由第一被執行人給付申請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從2009年4月起每月給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則申請人可以要求恢復對判決的執行并由第二被執行人承擔擔保清償責任”。《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第一被申請人支付了首期費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沒有按《執行和解協議》給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約定義務。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恢復對判決的強制執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請人承擔擔保清償責任,懇請貴院依法辦理為謝!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下面是一份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的樣本:
申請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號。
被申請人張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房。
被申請人黃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區房。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貴院作出的(2008)X民初字第X號民事調解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期間,貴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執行(2008)X民初字第X號民事調解書。現因申請人在本案訴訟期間已經凍結被申請人所有的坐落于XX市XX區XXXXX路XXXX號X房產(房屋產權證號“XXXXXX字第X號“)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和解,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三條 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四條 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五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執行和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后的協議,或者由執行人員將變更后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七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予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恢復執行后,對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第十七條 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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