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重點條文理解與適用(一)
過去10年,中國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已經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電子商務法》于2013年正式立項,2018年8月31日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確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為加強基層監管執法人員對法律重點內容的理解和運用,《中國市場監管報》法務版從今日起開設《〈電子商務法〉解讀》專欄,邀請《電子商務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教授從立法目的、調整范圍、監管分工、協同治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詳細解讀。 開欄的話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我國《電子商務法》首先明確的問題。《電子商務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在《電子商務法》起草過程中,始終貫徹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這一指導思想。 (一)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法、綜合法。電子商務本質上是一種交易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調整私法關系的最基本目的。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出現,傳統交易形態下當事人權利保護面臨的問題在電子商務領域既有共同之處,也產生相應變化,出現新問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電子商務法》首先明確的立法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電子商務生態鏈條長、環節多,參與主體既包括直接進行交易的合同雙方如經營者和消費者,還涉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平臺經營者以及為電子商務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評價、商品服務推廣等其他網絡服務的各類主體。在《電子商務法》保障權益的具體內容中,消費者保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第一條的定位是對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均衡協調保護,而不是僅以保護某類主體權益為目的。 (二)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近年來,傳統線下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侵害知識產權人權益、不正當競爭、非法交易等問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也不斷出現,其程度、規模和危害性基于電子商務跨地域、空間無限、信息流動快等特點得以放大。同時,電子商務領域出現了特有的違反誠信經營、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原則的現象,如大數據“殺熟”、刷單和過度收集使用用戶信息等。只有規范電子商務行為,保障誠信經營、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才能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實現促進持續發展的目標。 (三)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成為新經濟發展的原動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方針。201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此后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文件,推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法》把促進發展作為立法的基本落腳點,將上述政策方針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電子商務法》促進發展的目的具有新的內涵,即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這既體現了三個角度的立法目的整體一致,也表明了我國《電子商務法》負有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使命。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由于涉及空間、技術、行業等方面的特殊性,《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具有一定復雜性。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一)行為性質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而不是調整非經營活動。經營活動即在商法中所說的商事活動,其要素有二: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具有營業性,即持續經營性,而不是偶爾的交易活動。除了法律規定排除的以外,所有的商品銷售或經營活動都可以成為《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既包括商品或服務本身的交易活動,也包括為商品或服務交易提供平臺服務、支付服務、物流服務、推廣服務等經營活動。 (二)技術手段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的經營活動。一方面,主要調整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經營活動。我國《電子商務法》要解決的是在以互聯網為典型的現代信息網絡環境下產生的特定問題,而這些問題在傳真、電報等傳統技術手段中基本不存在。因此,通過電報、傳真等傳統技術進行的交易,依照其他法律調整,原則上不屬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基于技術發展的考慮,并不限于互聯網,還包括其他信息技術網絡,體現開放性的特點,為未來技術發展留出空間。 (三)空間范圍 除了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電子商務法》外,按照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的意見,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為消費者從境外采購商品等電子商務活動,按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本法關于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同時,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還應當遵守我國進出口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 因此,對于“境內”一詞,不能局限于雙方都在境內的理解。消費者通過境內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從境內購買商品的,除了適用進出口商品監管規定外,境內平臺經營者的責任,一般也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境內消費者與境外經營者的糾紛,根據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準據法指向適用中國法時,也可適用《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四)排除適用的行業范圍 一是金融類產品和服務。這是因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與其他商品和服務相比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國家對于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專門的并且比較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不宜適用《電子商務法》調整。例如,網絡股票交易、互聯網保險、網貸等。但是,《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支付問題,因此金融服務中的電子支付屬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二是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此條規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為,新聞、影視作品等信息類的管理和合法性審查有專門的制度及監管體制,與商務活動的市場監管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對于此類信息內容合法性判斷、相關主體的責任以及監管、處罰等方面的問題不適用《電子商務法》。 需要注意的是,《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情形,因此通過信息網絡產生的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電子商務合同爭議以及相應的消費者保護等問題,仍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例如,消費者支付費用觀看網絡影視節目產生的法律關系,可適用《電子商務法》調整。 《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等都規定了和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情形比較復雜。一般而言,法律適用的原則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法》銜接的法律涉及多個領域,不能簡單地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或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定處理。 《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分為3種情形。 (一)線上線下統一適用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務法》沒有規定具體內容,只是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適用某部法律。此種情形適用其他法律。 (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而《電子商務法》有規定的情形 此類情形通常是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特定情形進行的規定,相對于其他法律而言,是補充性規定。此時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三)《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規定的情形,應區分不同情況考慮 1.《電子商務法》規定優先于其他法律對某類行為調整的,其他法律為普通法,《電子商務法》為特別法。例如,《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規定相對于《合同法》,《電子商務法》中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規定相對于《侵權責任法》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規定等。 2.特定行業領域對電子商務問題的法律規定優先于《電子商務法》中的規定。《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基本法,相對于某個特定領域或行業的法律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規定的,《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是普通法,該行業法中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的規定為特別法。例如,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盡到資質審核義務的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一般法,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平臺責任的規定是特別法。 3.《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按以上原則無法區分普通法、特別法的,按新法優于舊法處理。 4.在不同法律互為補充的前提下,如不同法律存在文字上的界限不清或交叉問題,應當按照各自的立法目的和體系解釋,確定其適用順序。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是的,電子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民法典》和《電子簽名法》的法律認可。
首先,《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另外,《電子簽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正式頒布,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其中,《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簽署
然而,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的區別,在于是使用傳統印章或者手寫簽名簽署,還是使用電子形式簽署,其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主要看它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與《民法典》的要求,即電子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一方面,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一樣,合同的生效要件有約定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一般成立即生效。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也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互聯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采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
由此可見,簽一份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以及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電子簽名法》
另一方面,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原文未改。
也就是要確保簽名人的身份真實準確,有明確的簽署意愿表達,簽署的文件原文和簽名數據本身不能被篡改。滿足以上四點要求的,就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具備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對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戰
1. 法律適用范圍:電子商務具有跨國界、跨地域的特點,因此在糾紛處理時,往往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適用問題。如何確定適用的法律以及如何解決法律沖突成為一大挑戰。
2. 電子合同:電子商務中的合同往往以電子形式訂立和履行,這與傳統的書面合同有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簽署和認證方式、數據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亟待明確和完善。
3. 數據保護與隱私:電子商務涉及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和消費數據,如何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同時,合理利用這些數據成為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數據跨境傳輸和數據安全問題也使得法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4. 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如網絡盜版、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等行為。如何界定侵權行為、確定責任主體以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法律需要關注的問題。
5. 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尤為突出,如產品質量、退換貨政策、虛假宣傳等。法律需要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并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行為。
6. 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跨地域性使得稅收問題變得復雜,如何確定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等問題亟待解決。此外,如何打擊電子商務中的逃稅行為也是一個挑戰。
7. 跨境電子商務:隨著跨境電商的發展,如何解決國際稅收、貿易管制、通關、支付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成為一大挑戰。此外,如何協調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促進跨境電商的健康發展也是法律需要關注的問題。
移動商務法的具體調整范圍有哪些?
移動商務法的具體調整范圍如下:
1、在我國境內電子商務平臺上發生的交易。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我國境內電子商務平臺發生或者依托我國境內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交易,不論交易雙方是否為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交易雙方均為外國人,交易雙方均為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適用。
2、交易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即使其利用境外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也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法,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3、境外經營者在境外建立網站或者通過境外平臺向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如果買方或者服務接受者為消費者,應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法,除非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消費行為發生在境外。如果買方或者服務接受者為我國境內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雙方可以約定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法;
4、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法。
適用我國電子商務法,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的相關條款,也包括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以及依照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
移動商務法的內涵
銷售商品既包括銷售有形產品,也包括銷售數字音樂、電子書和計算機軟件的復制件等無形產品。技術交易無論是技術轉讓還是技術許可,都屬于銷售商品(數字商品)的范疇。因此,技術交易也屬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提供服務是指在線提供服務,如網絡游戲等;或者是網上訂立服務合同,在線下履行,如滴滴打車、在線租房、在線旅游、家政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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