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擔保人的權利:
1、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2、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了解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擔保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一方,他們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因此,了解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將介紹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擔保權人的角色。
擔保權人的權利
擔保權人在擔保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其中包括:
1. 擔保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
2. 擔保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擔保費用。擔保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擔保費用,以補償擔保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
3. 擔保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擔保損失。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擔保損失,以補償擔保權人的損失。
擔保權人的義務
擔保權人在擔保合同中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其中包括:
1. 擔保權人有義務提供有效的擔保。擔保權人有義務提供有效的擔保,以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時履行債務。
2. 擔保權人有義務支付擔保損失。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義務支付擔保損失,以補償債權人的損失。
3. 擔保權人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時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義務支付違約金,以補償債權人的損失。
擔保權人的責任
擔保權人在擔保合同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其中包括:
1. 擔保權人有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權人有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債權人能夠得到應有的報酬。
2. 擔保權人有責任提醒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責任提醒債務人按時履行債務,以確保債務人能夠按時履行債務。
3. 擔保權人有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權人有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擔保權人有義務支付擔保損失。
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保護
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擔保權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結論
擔保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一方,他們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因此,了解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介紹了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擔保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希望能夠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擔保權人的角色。
擔保人的權力
我朋友幫別人做擔保,結果那個人坐牢了,債主找我朋友要錢,我朋友和被擔保人也有合同,如果被擔保人不償還債務將用被擔保人的房屋作為抵押,可是被擔保人的房屋在其被抓前已經抵押給了別人,請問我朋友有權力要回被擔保人的房屋么,合同是在其房屋抵押給別人之前就以簽署的。。幫幫忙擔保人的責任需要根據保證的方式進行判斷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什么權利?
(一)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對保護保證人權利是十分有好處的,同時,它也能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地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也有利于鼓勵交易,減輕當事人以及法院的負擔,否則,如都由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后再由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這無疑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其他成本,影響了交易的進一步發展,如形成訴訟,也是兩個訴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二)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權利,保證人仍可以行使。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作了相同的規定:“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撤銷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四)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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