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非法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
一般認為,偽造貨幣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說是貨幣的公共信用。偽造貨幣罪的行為主體為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自然人。偽造貨幣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并且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目的。
偽造貨幣罪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嚴重貨幣的公共信用,對于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都有較大的危害性,甚至會直接導致貨幣體系的崩潰與癱瘓,因此,偽造貨幣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
(一)1979年《刑法》首次設立偽造貨幣罪
1979年《刑法》第122條規定:“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1997年《刑法》修訂了偽造貨幣罪
1997年的《刑法》結合司法實踐的經驗修訂了偽造貨幣罪。首先,該條文刪除了販運偽造的貨幣的行為類型;其次,調整了第一檔法定刑的上限為十年有期徒刑,對于罰金則設定了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區間;最后,調整了加重情節的行為類型和刑罰,增設了死刑。修訂后的條文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訂偽造貨幣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一條再次修訂了偽造貨幣罪。首先是取消了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額限制,其次是取消了偽造貨幣罪的死刑。修訂后的條文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一)行為主體
偽造貨幣罪的行為主體是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不具備貨幣的制作和發行權,便均能成為偽造貨幣罪的行為主體。
(二)行為內容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內容為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如果將來推行電子貨幣,偽造電子貨幣就只是偽造特定的電子數據而已。具體來看:
1. 偽造,是指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的行為。典型的偽造行為表現為仿照貨幣的形狀、特征、圖案、色彩等制造出與真貨幣的外觀相同的假貨幣。在這種情況下,存在與偽造的貨幣相對應的(或相當的)真貨幣。值得研究的是另一種情況,即自行設計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如根據人民幣的一般形狀、基本特征等自行設計制作出面額為200元或者1000元的假貨幣。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與偽造的貨幣相當的真貨幣。我國刑法理論通常只承認前一種行為是偽造貨幣,但這種觀點可能人為地縮小了偽造貨幣罪的成立范圍。事實上,行為人完全可能設計制作一種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特別是可能設計出所謂外國貨幣以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排除后一種情況也是偽造貨幣。
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辦理貨幣案件解釋(二)》)第1條規定:“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應當認為,這一規定并不是偽造貨幣的定義,事實上也沒有否認無對應真幣的偽造行為成立偽造貨幣罪。這是因為,即使是無對應真幣的偽造行為,也必須仿照其他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否則,不可能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此外,故意偽造“錯版”人民幣的,也應認定為偽造貨幣。至于偽造的方法,則沒有任何限制,如機器印制、石印、影印、復印、手描等。根據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貨幣案件解釋》),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以本罪論處。
2. 偽造的貨幣,包括偽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以及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貨幣包括硬幣與紙幣、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對貨幣的保護成為各國共同的任務,刑法基于世界主義的立場處罰偽造中國貨幣與境外貨幣的一切行為。根據《辦理貨幣案件解釋(二)》的規定,行為人所偽造的貨幣必須是正在流通的貨幣。境外正在流通的貨幣,即使在我國不能流通和兌換,也是我國刑法的保護對象。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僅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而沒有使用,則只是詐騙罪的預備行為。
3. 所偽造以及可能偽造出來的貨幣應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行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們誤認為是貨幣的,不成立偽造貨幣罪。但是,也不要求偽造的貨幣與真貨幣完全相同,且不以與真貨幣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為條件。如不具有真貨幣的號碼或印章的,也是偽造的貨幣。
(三)責任形式
偽造貨幣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貨幣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我國刑法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目的。國外刑法一般規定本罪以行使(置于流通)為目的。從立法論的角度考慮,或許要求“以使用為目的”較為合適,但我國刑法鑒于偽造貨幣行為的嚴重法益侵害性,沒有作出類似要求。而且對僅偽造貨幣并不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也以本罪論處。事實上不以使用為目的而偽造貨幣的行為,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因此,從解釋論上而言,沒有必要將本罪確定為目的犯。但是,在不將“以使用為目的”作為本罪的責任要素的情況下,要求行為人明知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雖不具有使用的目的,但明知偽造的貨幣會落入他人之手置于流通的,就應認定為本罪。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使用目的,而且沒有認識到偽造的貨幣會落入他人之手,則不存在偽造貨幣罪的故意,不能以本罪論處。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較大的構成持使用假幣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男女使用假幣 雙雙獲刑半年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持有假幣案,被告人趙某與洪某二人因犯持有假幣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被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2018年5月的一天,永州籍女子趙某與男子洪某二人攜帶二萬五千元假人民幣驅車進入芷江境內,打算到偏遠的鄉鎮使用。二人在某鄉鎮花掉了200元后便又前往了另一個鄉鎮。
不久,受害人張某和李某發現自己收到了假幣,于是馬上報了警。民警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調取了周邊監控視頻,很快就鎖定了被告人趙某與洪某的行蹤。通過周密布控,趙某與洪某很快就被抓獲歸案。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與洪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卻依然選擇持有和使用,數額較大,構成持有假幣罪,所以終究難逃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群眾如不慎收到假幣,需主動上交公安機關,私自使用將觸犯刑法;如發現有人持有、使用假幣,應立即報警。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湖南法院網-男女使用假幣 雙雙獲刑半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供技術屬于第二檔,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種刑罰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即在偽造貨幣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拓展資料: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條,應‘嚴格依照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看是否能構成偽造貨幣的犯罪集團,只有構成犯罪集團時,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構成集團犯罪,僅是一般性的糾合、聚集數人的共同犯罪,對于起指揮、組織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處罰原則處理,如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亦不能直接適用這一項,而應依其他項進行嚴厲處罰。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里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參照《解釋》,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第三,偽造人民幣并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參考資料:
偽造貨幣罪_百度百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