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有: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對于中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擴展資料:
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一、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啟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暫緩執行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啟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托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三、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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