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某公司運營經理批評一員工“下班就走”,員工拒絕加班后在工作群內回懟,“早上要求按時到,下班卻不能按時走”上了熱搜~
當事人李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之前“加了挺多天班了”,因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點回家睡覺”。他用了一段將近300字的“小作文”批評了公司的加班風氣,認為公司“動不動就是態度和不努力說事”。
事發第二天他與公司簽了自愿離職書,然而卻收到公司關于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通知。李某將此事發帖后,雖然公司撤回了處分通知,但他堅持要求公司發公告說明此事,并通過全體郵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據說,該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目前公司正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反饋情況。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表示,正在調查此事。
可以看出來,這個事件是因為加班引起來的,后來李某自動離職,但是卻接到了被開除的通知,其他后續我們先不說,就單指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這個問題來講,是不合法的,屬于違法辭退。員工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來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雙方沒有談攏產生糾紛了,您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因為拒絕加班獲得賠償的情況,在我們身邊并不少見,我在網上也查到了很多條關于相關案例,一起來看看~
河南的史先生,他在東莞打工,2013年入職東莞市長安鎮一家電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5日,史先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理由是他拒絕加班。
公司公告顯示,2021年6月17日至23日,因訂單生產需要,上級主管安排史先生加班,但史先生在請假未經批準情況下仍不服從工作安排而拒絕加班,影響到生產進度安排。最終公司依照《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與史先生解除勞動關系。
史先生認為,他的崗位屬于管理崗,每天只上班8小時不含加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約定了他的工資標準和上班時間。而且公司安排加班時,他已請假。
勞動仲裁庭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中,用人單位安排史先生加班,是為臨時增加的工作內容,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史先生有權依法拒絕。而用人單位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在同年的8月20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長安仲裁庭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史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93萬元。
我們再回到前面的話題,對于李某這個事件,拒絕加班的理由是因為這項工作的完成,并沒有超出規定時間,也可以明天做。但是,由于自己太過于疲乏想休息,領導卻說三道四要求加班,我個人感覺,的確有點過分。
所以,大家再遇到這種情況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沒必要裸辭,該拿的就拿,這樣就可以有效杜絕老板們無故要求加班這種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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