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要經過哪些程序
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仲裁流程怎么走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立案材料: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等;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遠程代理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勞動仲裁階段達成了調解;
5、仲裁裁決:如果雙方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開庭后一段時間內給雙方出具裁決書,雙方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
6、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去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形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應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3、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仲裁所需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綜上所述,仲裁流程有提交立案材料、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需要準備相關證據,等待開庭,雙方質證辯論,之后等待仲裁結果。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訴、立案、調解、開庭審理和裁決五個過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人事仲裁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團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要審查什么
1、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3、仲裁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
4、訴訟時效是否已超過
三、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需要合同怎樣
1、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
2、一方在糾紛發生前單方聲明接受仲裁;
3、一方明確表示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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