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所有權糾紛。是指主體之間誰是真正的知識產權人,誰應該有知識產權糾紛,如單方知識產權人或共同知識產權人。指知識產權人與非特定第三人因侵權發生的糾紛,如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知識產權÷雙方發生的糾紛。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因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如受讓方超過合同授權而產生的糾紛。是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而引爭議,如對相關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而引發的爭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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