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勞動法2021年新規定
2021年哺乳假新規定如下:
1、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6、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女職工的權益保障
為了保障哺乳期女職工的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為她們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明確要求。👩👧👦特殊需求對于女職工較多的企業,除了提供哺乳時間,還應充分考慮她們的特殊需求,建立專業的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設施,以解決她們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尤其對于那些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必須確保她們得到足夠的休息和哺乳時間,不得讓她們承擔過重的勞動負擔,包括延長勞動時間和夜班勞動。👶🏻多胞胎嬰兒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她們的哺乳時間還將相應增加,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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